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 昝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賴志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賴志強之妹婿,雙方為不動產共有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於民國96年3月5日,賴志強在戶籍地發生火警後失蹤,迄今已逾10年,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賴志強失蹤之事實,未據其提出證據為證,且失蹤人賴志強於103年12月30日尚有入境臺灣之情,並於
103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在薪傳水電企業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退保資料,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失蹤人既然於10
3年12月30日尚有入境臺灣之情,顯非行蹤不明,且縱其入境後失蹤,距今亦未滿法定7年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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