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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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兵茂昌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837),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惟並未提出其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戴志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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