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簡聲字第37號聲請人己○○即 林明拋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戊○○、丁○○、乙○○、丙○○、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共有土地之持分漏未登記致應有持分不明,依新莊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皆無記載其住所致無法以郵信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既主張相對人戊○○、丁○○、乙○○、丙○○、甲○○業已死亡,即應向相對人戊○○、丁○○、乙○○、丙○○、甲○○之繼承人送達,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載明相對人戊○○、丁○○、乙○○、丙○○、甲○○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所,暨其曾向相對人戊○○、丁○○、乙○○、丙○○、甲○○之繼承人送達未果等各節事實,此自與首揭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準此,聲請人顯未能證明其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之情事。故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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