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4巷1丙○○
4巷1乙○○
4巷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
8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