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則佑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則佑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含已鑑驗用罄部分),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則佑原應注意含「Nicotine」、「Menthol」成分之產品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依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進口時,應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經核准,即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前之108年1月間某日,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透過臉書網站及微信,以每盒新臺幣(下同)350元之價格,向不知名之大陸地區網路賣家訂購含有「Nicotine」、「Menthol」成分如附表所示之物,該網站賣家即以快遞方式委託不知情之航空快遞公司人員將如附表所示含有「Nicotine」、「Menthol」成分之物之包裹,自大陸地區經由香港地區以空運輸入我國,並於108年1月19日委託不知情之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東慶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名稱為「塑膠套殼」之快遞貨物1批(報單號碼:CX08710F1443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擅自輸入如附表所示含有「Nicotine」、「Menthol」成分之物,嗣臺北關承辦人於108年1月19日在遠雄貨棧快遞專區進口倉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則佑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證人即東慶公司負責人 李健豪 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證,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東慶公司派送資料、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㈤、㈦所示之物之檢體,經檢驗皆檢出「Nicotine」及「Menthol」成分,該等產品倘使用於人體,則皆應以藥品列管;如附表編號㈥所示之物之檢體,經檢驗檢出「Nicotine」成分,該產品倘使用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之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9月25日FDA研字第1080007974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查。又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按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為藥事法第39條所明定。又按本法第22條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明文。另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電子煙油等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Nicotine」、「Menthol」成分,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且均係被告向大陸地區購買,並經香港地區輸入,復無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堪認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上開規定,過失輸入禁藥,有害我國藥品管理,實屬可責,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含已鑑驗用罄部分),均係被告所有,且係被告過失輸入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述在卷,且尚扣押在遠雄貨棧快遞專區進口倉,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依藥事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
┌─┬─────────┬────────────┐│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號│││├─┼─────────┼────────────┤│㈠│RELX悅刻-霧化煙彈│原送驗檢體數量2盒共6瓶,│││(熱帶水果味)10盒│鑑驗結果,檢出│││(每盒3瓶)│Nicotine及Menthol成分,││││驗餘檢體數量1瓶。│├─┼─────────┼────────────┤│㈡│RELX悅刻-霧化煙彈│原送驗檢體數量2盒共6瓶,│││(勁爽薄荷味)10盒│鑑驗結果,檢出│││(每盒3瓶)│Nicotine及Menthol成分,││││驗餘檢體數量1瓶。│├─┼─────────┼────────────┤│㈢│RELX悅刻-霧化煙彈│原送驗檢體數量2盒共6瓶,│││(醉愛藍莓味)10盒│鑑驗結果,檢出│││(每盒3瓶)│Nicotine及Menthol成分,││││驗餘檢體數量1瓶。│├─┼─────────┼────────────┤│㈣│RELX悅刻-霧化煙彈│原送驗檢體數量2盒共6瓶,│││(夏日青芒味)10盒│鑑驗結果,檢出│││(每盒3瓶)│Nicotine及Menthol成分,││││驗餘檢體數量1瓶。│├─┼─────────┼────────────┤│㈤│RELX悅刻-霧化煙彈│原送驗檢體數量2盒共6瓶,│││(經典煙草味)5盒│鑑驗結果,檢出│││(每盒3瓶)│Nicotine及Menthol成分,││││驗餘檢體數量1瓶。│├─┼─────────┼────────────┤│㈥│RELX悅刻-霧化煙彈│原送驗檢體數量2盒共6瓶,│││(中式煙草味)5盒│鑑驗結果,檢出│││(每盒3瓶)│Nicotine成分,驗餘檢體數││││量1瓶。│├─┼─────────┼────────────┤│㈦│RELX悅刻-霧化煙彈│原送驗檢體數量2盒共6瓶,│││(輕柔煙草味)5盒│鑑驗結果,檢出│││(每盒3瓶)│Nicotine及Menthol成分,││││驗餘檢體數量1瓶。│├─┴─────────┴────────────┤│備註:上開鑑驗結果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9月25日FDA研字第1080007974號檢驗報告書│└────────────────────────┘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