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
原告 楊敏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權成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原告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66號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