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126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