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6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債務人陳雪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澎雄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表編號001~004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065號│├──┬────────────┬───────────┬───────────────┤│編│欠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應繳逾期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001│288元│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002│324元│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003│324元│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004│278元│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每逾一個月按左列欠繳租金加收千││005│46元│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