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崇瑋上列被告因洗錢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民國110年2月1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638號移送併辦其他被害人之卷證資料,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蘇珈漪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