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