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542號

原告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被告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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