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劉三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7月3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㈢相對人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85988元未按期給付
,其自民國92年7月31起至民國95年8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清償日│年息14.99%│││85988│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8│自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8│清償日│按月計付違約金│││85988│月10日起││600元。│││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