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 蘇振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本票1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年5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國偉┌────────────────────────────┐│100年度除字第82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年月日│票面金額│備考│├──┼────┼─────┼─────┼────┼───┤│001│黃王│蘇振賢│民國88年│新台幣陸││││││1月26日│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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