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林明
林麗麗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婷婷 被告 簡茂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雖經被害人即死者 陳欽 (為大陸地區人民)之子女即原告林明、林麗麗及林婷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林明、林麗麗及林婷婷均屬大陸地區人民,其等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及對此所提出之證據,暨程序上林婷婷有無訴訟代理權,均有待相關文書之查證,故非經相當時日,不能補正齊備而供訴訟之調查及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林俊寬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