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