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八達通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春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東誠 住花蓮縣花蓮市民 孝里 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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