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智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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