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更㈠字第44號上訴人M○○
J○○D○○(即 陳澤時 之承受訴訟人)O○○亥○○○R○○
乙○甲○○戌○○○
子○卯○○○(兼 周永隆 之承受訴訟人)辛○○戊○○壬○○丑○○(即 周甲申 之承受訴訟人)癸○○(即周甲申之承受訴訟人)己○○(即周甲申之承受訴訟人)庚○○(即周甲申之承受訴訟人)寅○○(即周甲申之承受訴訟人)F○○○(即 陳澤吉 之承受訴訟人)A○○(即陳澤吉之承受訴訟人)B○○(即陳澤吉之承受訴訟人)E○○(即陳澤吉之承受訴訟人)H○○(即陳澤吉之承受訴訟人)Q○○(即陳澤吉之承受訴訟人)a○○(即 陳澤生 之承受訴訟人)C○○(即陳澤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二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上訴人P○○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
K○○住同上I○○住同上N○○住同上L○○住4160GoldensealWayHilliardo,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G○○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上訴人丙○○○○住臺北縣○○鎮○○○路○段○○○號11
宙○○原住臺北市○○○路○段○○○巷○○號玄○○住臺北縣○○鎮○○路○○○號7樓之3地○○住臺北縣○○鎮○○○路○○○號10樓黃○○住臺北市○○路○○○巷○○弄○○號6樓宇○○住同上丁○○住臺北市○○街○○○巷○號天○○住臺北市○○街○○○巷○○號7樓Z○○住臺北市○○○路○段○○○號10樓追加被告辰○○住臺北市○○街○○巷○號被上訴人X○○○(即 黃獻深 之承受訴訟人)
U○○(即黃獻深之承受訴訟人)V○○(即 黃獻海 之承受訴訟人)S○○(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Y○○(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T○○(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W○○(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申○○(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酉○○(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未○○(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巳○○(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午○○(即黃獻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時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麗莉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