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楊弼涵 原告 蔡明哲 被告 方信文 被告 王天佑 被告 劉敏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信文、王天佑、劉敏純等人間請求合夥結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註:原告楊弼涵請求400萬元,原告蔡明哲請求200萬元,合計共6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