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蘇姵文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喬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蘇姵文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