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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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債權人 周宗堃 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民法第269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合天大道院未依借款協議書第柒條約定,按月給付借款金額千分之五予第三人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惟依上開協議書第柒條約定所載,給付對象為第三人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對自己給付,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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