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債權人岡山帝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雨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正確請求金額。(蓋依貴會於108年3月5日陳報狀第四點更正為「請求自104年11月起至108年1月,共計159個月,每月5千元,共計795,000元」,計算式似有誤)
二、請提出坐落於○○區○○段○○○○○○○號其上2765建號,建物門牌「岡山路267號地下一樓之4」所有權為人蔡雨靜之第一類建物謄本。(貴會所附之建物謄本有缺漏)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