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偉翔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鄭牧民 律師(原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