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85號聲請人 王鄭秀蘭 (即王進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王鄭秀蘭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以上文件皆需正本,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