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 何明學 被告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翌日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