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訴人子○○
庚○○寅○○辛○○癸○○甲○○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呂傳勝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訴人乙○○
卯○○丑○○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呂傳勝律師複代理人呂丹琪律師被上訴人訓眉建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劉孟錦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