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鴻葉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林憲文
張友娣 朱文娟 陳哲文 王鳳蘭 陳振銘 黃琇鈺 江鎮豐 梁漢榕 黃秀蘭 黃永均 江立功 倪通明 周志隆 謝碧新 邱美慧 劉卷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50,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苗栗市○○段)│(㎡)│(元/㎡)│分比例│以下四捨五入)│├──┼───────────┼────┼──────┼─────┼────────┤│1│451-2地號土地│73│46,060元│175/10000│58,842元│├──┼───────────┼────┼──────┼─────┼────────┤│2│451-7地號土地│148│28,546元│175/10000│73,934元│├──┼───────────┼────┼──────┼─────┼────────┤│3│451-8地號土地│121│27,340元│175/10000│57,892元│├──┼───────────┼────┼──────┼─────┼────────┤│4│452-2地號土地│21│59,625元│175/10000│21,912元│├──┼───────────┼────┼──────┼─────┼────────┤│5│452-32地號土地│36│59,625元│175/10000│37,564元│├──┴───────────┴────┴──────┴─────┼────────┤│合計│250,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