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裕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永裕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罪。又被告自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13日遭查獲時止,違法聘僱1名外國人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被告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上開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聘僱外國勞工之目的而侵害相同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僱用期間之長度、僱用人數為1人,暨其於警詢時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營造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
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610號被告李永裕(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永裕為從事營造業板模工頭,前於民國109年8月間,聘僱未經許可之DOANNGOCTHAO等5名越南籍人在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從事板模工及雜工等工作,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稽查屬實,由高雄市政府於110年4月8日以高市勞就字第1103186270A號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5萬元確定。詎明知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仍於5年內之110年8月間,以日薪1,200元,聘僱失聯且許可失效之越南籍人VUONGSYCHUYEN(中文名: 阮士專 ),在高雄市橋頭區橋新一路與橋新九路口之預售屋建案「森林之星」工地內從事板模及清理木材、垃圾等工作,嗣於110年9月13日12時50分許,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會同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現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永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VUONGSYCHUYEN、 呂大偉 、 陳志聖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110年4月8日高市勞就字第1103186270A號裁處書、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外國人業務現場檢查表、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現場照片、工程承攬合約書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經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檢察官陳麗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