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林萬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