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3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子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196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乙○○所犯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被告於鈞院審理中,均已據實陳述,並無隱瞞,亦無串證之嫌而影響審判之虞,顯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請求鈞院撤銷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嫌重大,且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7月
3日裁定予以羈押;復因被告前述羈押原因尚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業已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98年10月
3日起延長2月。聲請意旨雖執上詞,請求撤銷羈押云云,然本院審酌相關事證,認前述情事依然存在,至被告是否據實陳述,有無串證之嫌,均與本件羈押原因之判斷(逃亡之虞)無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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