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9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
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33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3年7月21日②93年7月21③93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50,000元③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3年7月21日②113年7月21日③96年4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8月21日②95年9月21日③95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56,22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262│建│││2758.28│10000分之4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十│││││││││││││││積││備考││││││材料及│一││││││││││││建築││││││││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18│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18層樓房│81│││││││││││81│鋼筋│10││平│全部││││41│怡安路2段595│南區怡中│住家用鋼│.2│││││││││││.2│混凝│.9││方││││││號11樓之1│段1262地│筋混凝土│2│││││││││││2│土造│9││公│││││││號│造││││││││││││││││尺│││├──┴─┴──────┴────┴────┴─┴─┴─┴─┴─┴─┴─┴─┴─┴─┴─┴─┴──┴─┴─┴─┴───┴───┤│共同使用部分怡中段18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18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6(含停車位編號A12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6);187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