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4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月景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5日以97年度裁全字第491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即97年度北簡字第4888號),並經判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提起訴訟並經判決,聲請人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