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曾俊男 即俊大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即原聲請調解之費用),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64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43,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