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務人 黃柏諺 法定代理人 阮玉玲 法定代理人 黃崇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