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9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周銀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玖佰陸拾元整,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