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8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