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1號上訴人 王忠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國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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