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厚升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黃厚升向告訴人 林玉女 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2樓之房屋(下稱上開房屋)居住,租賃期間為民國104年5月9日起至107年5月8日止,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前開期間內,先後以不詳方式破壞上開房屋1樓鋁門窗軌道之鋼條、2樓之窗戶玻璃、化妝台及走廊木造隔間,致令該等物品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於108年7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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