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林偉文 被告 曾美雲
曾詠琇 曾宏銘 曾怡豪 曾建禎 陳慶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⑥編號756⑸部分面積616.3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曾慶雨 」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慶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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