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7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貴具保人盧木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木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盧木杞因被告林朝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交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仟元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92號案件審理,嗣經本院依據被告戶籍地址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址合法通知督促被告到庭,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5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
2年11月18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及訪查紀錄表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102年12月17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2年12月13日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
1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3份(參見偵查卷第45頁;本院卷第28至29頁、第35至36頁、第38頁、第42至46頁、第49頁、第53頁、第56至59頁、第61至65頁、第68頁)在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參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第50至51頁、第69至70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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