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德誠 債務人 張秀鳳 債務人 黃筱嵐 債務人 黃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