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林志杰 」,應更正為「王智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林志杰」,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王智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