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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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9號聲請人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 昱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仁杰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之聲請狀關於當事人欄部分,漏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聲請狀上僅記載送達代收人),請具狀補正之。
(◎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載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關資料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