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埔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劉宥妍 被告 葉畯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埔交簡字第64號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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