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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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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