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天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係依據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該條款亦載明乙方(即聲請人)依第四至第十四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即債務人)後始生效力,而聲請人係依據第五款(立約人對台新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故仍應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書面通知(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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