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鍾銀鄉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被告 鍾秉澤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謝享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