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蘇彥丞 兼法定代理 徐紫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皇銘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伍佰 參拾捌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248,905│108年10月31日│5.10%│自108年12月1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1,498,346│108年11月11日│2.5%│自108年12月12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550,956元│108年11月12日│2.5%│自108年12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4│1,082,240│108年11月12日│2.5%│自108年12月13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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