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2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1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雅慧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被告林雅慧辯解不足採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固辯稱:我只是把附件所示之滑板車收起來,我是無心之過云云。惟觀諸卷附照片,上開滑板車之外觀尚屬新穎,功能亦屬正常,顯非他人任意棄置之車輛,且告訴人 謝政洋 係將該滑板車擺放於住處門口而未隨意停放,衡情一般人由該滑板車之外觀及放置之處所,當可知悉該滑板車屬他人之財產,而不得任意取走使用,況被告復自承其拿取該滑板車後,旋即將之收進另一住處,足認告訴人在不知該滑板車去向之情況下,已難以重新取得支配權限,此外,衡以被告於案發時已年滿50歲且自承國中畢業,顯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其對上情自不得諉為不知,故被告逕自將該滑板車取走之行為,儼然係以所有人之地位自居,顯有竊盜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所竊財物之價值;並考量被告未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因欠缺法治觀念而犯本案,堪認其受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且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並避免其心存僥倖,本院認有另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予諭知其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且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並觀後效。
四、另被告所竊上開滑板車既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存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1426號被告林雅慧女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雅慧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晚上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謝政洋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前時,見謝政洋所有之滑板車1部(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放在上開住處門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該滑板車搬運至其機車之腳踏墊上,竊取得逞,旋即騎機車載運該滑板車至其子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之住處藏放。嗣謝政洋發現滑板車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帶同林雅慧前往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取出扣押該滑板車,因而查獲。
二、案經謝政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雅慧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政洋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復有滑板車1部扣案可資佐證(已發還告訴人),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檢察官許紘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