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99號聲請人新竹縣新豐鄉光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 相對人 何振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辦土地重劃事宜,依法通知土地共有人,以郵件通知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係於新竹縣○○鄉○○村○○街○○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寄發前開信函予相對人時,其於信封係記載相對人地址為「新竹縣○○鄉○○村○○鄰○○路○○○巷○弄○號」,有前開信封可憑。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所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