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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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安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永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15,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0,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彭蜀方